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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4.本机关和本系统失泄密案件查处情况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十八)通讯技术及现代化办公工作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和本系统通讯技术及现代化办公的规划、统计材料 30年
  2.本机关通讯设备的配备、使用、维护记录和工作检查、事件 (案件)查处情况材料 10年
  (十九)值班、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材料
  1.重要事项的电话、传真、电报记录 30年
  2.值班日志、本部门印章使用记录、武警门卫值班记录、消防设备安全检测记录等 10年
  (二十)本部门召开的主任办公会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二十一)本部门负责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工作动态及编辑出版物
  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二十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0年
  二、政治部
  (一)全国政治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决定、纪要,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决议等 永久
  2.典型材料、学习材料、交流材料、代表发言、简报等 30年
  3.领导讲话、报告等材料的修改稿、参考材料、讨论纪录、事项决定等文件材料 10年
  (二)政治工作专题会议文件材料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决定、纪要,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决议等 永久
  2.代表发言、典型材料、学习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 30年
  (三)起草制定的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方针政策性文件材料 永久
  (四)本部门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永久
  (五)本部门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上报稿 永久
  (六)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部门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比较重要的 30年
  3.一般的 10年
  (七)本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永久
  2.本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介、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3.本机关、直属单位人事任免(聘任)文件材料 永久
  4.本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录(聘)用、转正、定级、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离退休(职)、死亡、抚恤等文件 永久
  5.本机关、直属单位京外调干、解决两地分居、农转非户口、请示、审批表、通知、信函等材料 永久
  6.本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加取消津贴、医疗保险、工伤认定、因公牺牲、抚恤金发放的决定、请示、审批表、通知、信函等材料 永久
  7.本机关、直属单位人员授予、晋升、降低、取消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决定、请示、审批表 永久
  8.成立、调整、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及其人员被授予、评定、调整、取消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材料 永久
  9.本机关、直属单位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获得院士称号、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推荐意见、审批表等材料 永久
  10.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来本机关工作的报告、国务院军转办的批复及分配安置等材料 30年
  11.本机关人员、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汇总表及职工名册 永久
  12.直属单位人员、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汇总表及领导干部名册 永久
  13.直属单位报送的人员、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年报表 30年
  14.调出、调入本机关人员的商调信函、工资转移单、行政介绍信及存根等材料 永久
  15.调出、调入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商调信函、行政介绍信及存根等材料 永久
  16.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报告、优秀公务员通知、记功、嘉奖请示、批复等材料 永久
  17.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报告、记功、嘉奖请示、批复 永久
  18.本机关、直属单位干部挂职、扶贫、援藏援疆的决定、请示、联系信函及通知等材料 30年
  19.中组部选派干部及本系统干部来本机关挂职的决定、请示及通知等材料 30年
  20.本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赴我国香港、澳门公司工作的请示、批复、通知及配偶随任等材料 30年
  21.本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告 30年
  22.本机关干部休假、福利费、疗养等问题的材料 10年
  23.本系统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统计汇总表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统计汇总表及统计资料 永久
  24.本系统报送的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统计表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统计表 永久
  25.本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请示、批复及分配方案 永久
  26.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协管领导干部任免意见函 30年
  27.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干部名册 30年
  28.授予、晋升、降低、取消本系统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决定、请示 永久
  29.本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30年
  30.本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的文件材料 永久
  31.本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等问题的文件材料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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