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党委
2011年10月14日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
《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违规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