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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


  第三条 凡大工厂、大企业设有分厂,所,部等组织者,分厂、所、部中亦应建立管委会,其组织法与总厂管委会相同。

  第四条 管委会中由职工中选举之委员,--半年或一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如有不称职者,可随时个别改选之。   
  第五条 管委会会期,小厂与分厂管委会每周开会一次,总管委会每两周开会一次,有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会议。

第三章 管委会的职权与厂长的职权

  第六条 管委会是在上级工厂企业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工厂企业中统一领导的行政组织,管委会的任务是根据上级企业领导机关规定之生产计划及各种指示,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讨论与决定一切有关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如生产计划,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生产组织、人事任免、工资福利问题等,并定期检查与总结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以厂长(或经理)为主席。管委会的决议,以厂长(或经理)的命令颁布实施之。上级管委会对下级(分厂等)管委会之领导,均由厂长(或经理)以指示行之。

  第八条 管委会多数委员通过之决议,如厂长(或经理)认为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经理或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但须立即报告上级,请求指示。

  第九条 如管委会多数委员认为厂长(或经理)的前条措施不适合,或对其报告有异议时,亦可将自己的意见同时报告上级,一并请求指示。伹在未经上级指示前,应执行厂长(或经理)的决定。

  第一○条 在有紧急问题不及等待管委会开会时,厂长(或经理)有权处理之。但事后须将经过报告管委会,请求追认。

第四章 管委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一一条 在大工厂大企业中,为便于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起见,可由厂长,工会主席及由管委会推选之委员一人,组成管委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厂长(或经理)为当然主席,在管委会决议的精神下,协商处理一切此较重大的有关生产、管理,人事,工资,福利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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