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条 常委会必须经常商讨问题,使全厂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和处理办法,常委都互相通知,并对处理办法,互相配合去进行工作。
第一三条 在新解放区实行军事管制时期的工厂企业中,驻厂军事代表,应为管委会及常委会当然委员。
第五章 关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
第一四条 凡有职工两百人以上之国营、公营工厂,必须组织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在两行人以下的工厂中不建立代表会议,但每月须召集全厂职工会议一次或两次,由工会主席召集之。
第一五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之代表,应以各生产部门基层组织(如生产小组或生产班等)为单位选出。每个代表,直接向共所代表的职工负责。
第一六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但其所代表职工认为代表不称职时,得随时撤换改选之。连选得连任。
第一七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一般应在公休日或工余时间举行。每次至多不得超过半天时间。
第一八条 职工人数甚多之大工厂、大企业,在总厂之下设有分厂(或处或所等)者,代表会议可分为两级,总厂代表会议之代表可由分厂代表会议选出之,但亦得由职工群众直接选举之。
第六章 工厂职工代麦会议之职权
第一九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听取与讨论管委会的报告,检查管委会对于工厂的经营管理及领导作风,对管委会进行批评与建议。
第二○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工厂及企业行政上的一切决议,须经管委会批准,由厂长以命令颁布後方为有效。
第二一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即是该厂工会组织的代表会议。该厂工会委员会对代表会议阔于工会事务的一切决议,有全部执行之义务。没有上级工会的决定,工会委员会不得改变代表会议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