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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1950年3月7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在过去一百多年当中,帝国主义者侵犯了我国的海关自主权,他们用武装力量及奴役式的条约,强迫我国开辟商埠,进行对外贸易,规定以极低的关税甚至免除关税输入商品。各帝国主义国家,曾充分利用了这些特权,大量地向我国输入生产品,吸收廉价原料,并借此绞杀和阻碍了我国民族工业的自由发展,使我国长期变为落后的从属外国的半殖民地。
  帝国主义者为了保护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特权,为了对其奴役性的条约和掠夺性的借款取得赔款与债息的担保,曾长期地掌握了我国海关管理和关税收支的大权,海关主要负责人员,全部由英美人担任,在各海关用英语办事行文,外国职员的薪金比中国职员高得多,并且享受一切中国职员所得不到的特殊优待条件。一九四三年的所谓“取消不平等条约”,并没有真正实现海关的自主,只不过是把海关的管理权从一个帝国主义者转到另一个帝国主义者手里,海关的最高官员由美国人代替了英国人。
  帝国主义者掌握我国海关大权后,继续扩大损害我国主权,如将与海关无关的职务,如保证航运的安全和巡卫国境海岸等,也揽入海关管理范围之内,用我国海关的和其他的收入,建筑港口、灯塔及其他助航设备,这些设备,对我国固有一定用处,但首先是利用来保证外国运输的安全和方便,而不是用来便利我国脆弱的不能与外国资本主义公司进行竞争的航运。再,海关缉私和国防保卫工作,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任务,但他们利用缉私的名义,在有些地方竟半警卫国境海岸的国防保卫工作也由海关掌握起来。
  由于中国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结束了以上各种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主权及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国家海关工作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上所进行的监督与某种管制,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应起重要的作用。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部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部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
  所有和海关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如:管理港口、疏浚河道、建筑助航设备、巡卫国境海岸等工作,均应由海关移交给其他有关机关。
  为了实现上述关税政策及组织海关工作的任务,政务院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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