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部署试行组织条例》。
二、解除下列各项与海关无关的职务:
(1)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象报道等助航设备的职务,连同其工作人员、物资、器材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务局。
(2)巡卫国境海岸的职务及武装舰艇,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但为了便于海关执行职务及在口岸上进行缉私工作所必需的一些小型船艇在外。
责成海关部署与交通部、公安部共同商讨移交上述工作及其人员、物资的办法和日期。
三、准许海关部署在新海关税则未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一九四八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一九三四年的出口税则(一九四五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
四、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派代表一人任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财政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农业部、交通部、食品工业部、邮电部及海洋部署各派代表一人组成之,并委托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为了工作进行顺利起见,给该委员会主任以权力,得由参加委员会其他各部抽调专家,参加制定海关税则的工作。规定该委员会必需在一九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完成上述工作。
五、于制定海关税则时,专门委员会得按下列各项基本原则,进行工作。
(1)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品,于进口同样的这些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我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之差额,以保护国家民族生产。
(2)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订征更高的税率。
(3)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4)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书籍,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入,免征或减征关税。
(5)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正常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