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
(1950年7月24日)
劳动局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过去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彼此工作关系不够密切,并影响劳动法令进一步贯彻执行。兹为明确各地劳动局典当地国营企业的工作关系起见,特作如下之规定:
一、各地国营企业,不论属中央、大行政区、省、市政府、军事系统及团体、学校之机关生产事业,应一律遵守并执行中央及各地政府颁布的各项劳动法令及当地劳动局根据这些法令发布的施行细则、决定、规章,如当地颁布之法令、规章等与企业上级领导机关之规定有所矛盾,该企业执行有困难时,应通知当地劳动局,并会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共同解决。
二、省、市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过、童工女工、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之执行;各地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对劳动局派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劳动局检查人员应遵守该企业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