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全国公营及公私合营工矿企业建立统一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训令
(1950年8月12日)
目前全国公营及公私合营工矿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极不统一。此种情况在我们刚刚接收和初步恢复的时期内是难免的,但长此下去就会造成国家企业统计制度的混乱,并严重影响到企业经济核算制的推行和国家计划的实行。为保证国家企业能逐步走上计划经济的道路,首先要统一国家企业的核算项目、报表格式及报表程序。现经本委规定“公营及公私合营工矿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并呈奉政务院核准。兹先颁行该项统计报表标准格式九种,自本年七月份起全国一律实施,并决定:
(一)中央各主管部、行、署首长,各大行政区及各省市政府首长,东北人民政府及东北统计局首长,各企业机构负责人,应先行筹设统计机构或指定专责统计人员,负责进行编制报表工作。
(二)各级政府首长,各工矿企业及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于接获定期报表的标准表式后,应即:
(1)会同有关人员对表式内容及报告系统详细研究,正确理解;
(2)依照行政隶属系统由上而下逐级布置编报工作;
(3)督促所属机构按期填报,如有特殊困难,部分项目不能填报或填报不能及时者,应向上级机构说明理由并提出有步骤的实施的办法;
(4)各级工矿企业主管机构,应及时准备本身编制定期综合报表工作。
(三)此项定期报表制度自本年七月份起实施,并依“编制说明”内规定的填报份数,分别送呈指定的各上级机构,非经核准,不得展期。关于本年一月至六月六个月的报表应补编一次半年总结,由本委另订表式颁发。
(四)至于目前各企业部门现行的各种统计报表,应根据现在发下的表式,将重复的和非必要的尽量取消,以减轻下级机关的工作负担。
此次实施全国统一的定期报表制度,由于目前各工矿企业均在开始恢复,工作繁忙,这种精细的编报工作,可能给部分厂矿以相当的困难,并一时不易完全依式填报。但为了从速建立全国公营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度,并使落后的部门加速赶上先进的部门,这一困难是必须努力克服的。如能根据表式规定开始建立或调整厂矿内部的核算制度,则困难克服的过程,也就是企业进步的过程。所以各企业单位于接到这一指示以后,须从速配备得力的统计干部,或训练原有的适合于这项工作的干部,掌握这项工作。今后各级主管机构,要根据企业按期填报的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工作进度及进步的重要根据之一。望各级工作人员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国家企业内统计计划工作的逐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