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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为能按计划收支,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分月之季度货币收支计划(如编制季度计划确有困难者,可先从月度计划开始),分清现金与转帐,详细编造,收支必需平衡,银行不负垫款责任,其编制办法及送审程序如下:
  (一)单位货币收支计划之编制及审核。
  1.专署、县(市)政府所属各单位(包括企业与非企业的行政单位),应依照生产计划(生产单位)、经营计划(贸易单位)或预算(经费单位)按时编制单位货币收支计划,送专署、县(市)财委(如无财委,由专署、县、市政府另指定一机关负责)批核,并将副本一份送当地银行。财委或指定机关批准后,分别通知各单位及银行监督执行。
  2.省市政府及军区所属各单位(包括企业与非企业单位)及所在地各单位(指除中央直属单位以外一切单位)所编制之单位货币收支计划(副本送当地银行一份)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市财委批准,分别通知各主管部门及银行监督执行。
  3.大行政区及大军区所属各单位(包括代管中央企业)及所在地各单位(包括除中央直属单位以外之一切单位)编制之单位货币收支计划(副本送当地银行一份)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大区财委批准,分别通知各主管部门及银行监督执行。
  4.中央直属单位(指中央各部已建金库,资金由中央各部统一调拨运用者,及直接由中央各委部会管的企业与非企业的军事及行政单位)各级所编制之单位货币收支计划(副本送当地银行一份)并逐级送呈上级,由中央主管部审核送财政部批准后,由各部及银行分别逐级下达,由各级银行监督执行。
  5.野战部队及所属各单位之货币收支计划(副本送当地银行或随军银行)经上级供给部门或后勤部门批准后,交当地银行或随军银行监督执行。
  6.各地银行应根据对私营及私人业务计划与经费开支,编制单位货币收支计划,分送同级财委及上级银行。
  (二)各单位之季(月)度货币收支计划,必须在十五天前送达当地财委或财政部、供给部、后勤部批准,核准后由核准机关于十天前批回各单位,并通知当地银行编制综合货币收支计划逐级汇总转报上级财委。
  (三)各级财委批核货币收支计划时,应根据现金比转帐为严的精神负责审核,各单位收支计划必须平衡,不准将不同单位的收付,互相调剂使用。
  (四)各级银行应根据各同级财委核定及上级行下达已批准之收支计划按月(如整个实行季度计划后得按季)汇编综合货币收支计划,分别用电报和书面报送上级银行备案,并抄送同级财委,由上级银行逐级汇总上报。
  (五)总行根据下级行报来之综合货币收支计划,汇编全国综合货币收支计划,送呈中财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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