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申请支用拨款之用途,如系在外埠订购器材,应匡计用款数额,在电请书内填明,送由当地专业银行审查后开具拨款支付书,迳送银行划拨指定之外埠专业银行,转交该单位或其指定领款人。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建设工程进度,照原订计划方案预定时期先期完成,在拨款未到因继续施工申请用款时,专业银行得根据实际施工情形,报告其总处转请中财部拨付。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按期向专业银行提送建设报告及有关资料,专业银行应随时对照各单位用款计划,建设方案,暨实际用款情形,予以检查监督,如发现所施工程与原计划方案不符,或不能依限完成,或报领款项超过实际用款,或支付超过计划,或使用不合经济核算原则及其他不合理现象时,得暂停支付其拨款,并逐级报由银行请各该主管部核办。
第四十九条 专业银行办理国家事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应按月将拨款支付情形及工程进度报告银行核转中央财政部。
第五十条 各单位建设完成后,应报请主管部及专业银行会同验收,并由专业银行将拨款收付情形编具决算报告,陈报银行核转中央财政部。中央财政部于批准专业银行决算报告后,即将拨款核销转作对该主管部之投资。
第五十一条 中央财政部对银行指定专业银行办理拨款情形,按照下列各项予以审查与监督:
(一)审查拨款支付计划。
(二)审查拨款支付数额与完成工程是否符合。
(三)审查建设工程完成后之拨款支付决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中财委对财政部办理投资拨款之分配及银行指定专业银行办理全部拨款情形得随时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各项详细处理手续另订之。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中财委批准于一九五○年十二月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中财委批准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