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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
(1951年3月29日)

  (一)为巩固财政工作的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并适应各区经济状况及工作条件做到因地制宜起见,决自一九五一年度起,国家财政的收支系统,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下列三级制:(甲)中央级财政;(乙)大行政区级财政;(丙)省(市)财政。专署及县(市)的财政,列入省财政内。县(市)所属的乡村财政,单独编造预算,不列入省财政预算内。
  中央级财政称中央财政,大行政区级以下财政,均称地方财政。
  (二)各级财政收支系统,依下列原则划分之;
  地方财政收支: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就指定的收入及核准的各区预算,划分一部分为大行政区的收支;大行政区根据中央划分之收支,按所属各省(市)具体情况,划分为大行政区级与省(市)的财政收支,并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
  中央直属省(市)的财政收支,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划分,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施行。
  (三)各级财政之岁出,暂依现行管理情况,划分如下:
  国防费支出:包括陆、海、空军经常费,国防建设费,作战费,军工生产费,作战支前费,均列入中央预算。
  人民经济建设投资及事业费支出;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暂依一九五○年度管理情况划分,原属于中央投资经营者,其投资或事业费,列入中央预算;属于各级地方投资经营者,其投资或事业费,列入各级地方预算;中央投资委托地方代管者,列入中央预算,地方只负管理、监督、代领转发或核销之责。其划分办法另行规定。
  社会文化教育事业费支出;(甲)教育费:列入中央预算者,为中央直属的大学专科以上学校、各高级科学研究所、中小学及民族学院或分院。列入大行政区预算者,为大行政区直属的大学专科以上学校、中小学及民族学院或分院。列入省(市)预算者,为省(市)直属的独立学院、专科学校、完全师范、中小学。以上各项支出,均依直接领导关系,分列各级预算。各级干部训练经费,社会教育支出,按管理情况,分列中央、大行政区、省(市)预算。一般小学简师,由地方附加开支。(乙)文化事业费;中央广播台及地方收发国际新闻报道之广播台,新华社各级组织,国营电影制片厂,电影经理公司,新华书店及中央直接经管的文化机构、出版社、报馆、剧院等,列入中央预算。各地之区、省(市)际广播电台,地方性报纸、出版社和书店及区、省(市)剧院、文工团、宣传队和纪念建筑等,均按管理系统,分列大行政区、省(市)预算。 (丙)卫生事业费;医药公司及新接收的教会医院和教会学校之经费,暂列中央预算。各级医院、医疗队、防疫队、疗养院,均按各级管理系统,分列中央、大行政区、省(市)预算。县立医院,由地方附加开支,如有不足,由省预算补助。去年由部队交地方接受之伤病员费用暂列入中央预算,由大行政区代领代发。今后无政务院或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命令,不再接收。如地方医院自行收容部队之伤病人员,则由地方径向部队领取经费,不得列入预算。(丁)社会事业费:残废军人抚恤费,按管理系统,分列中央及大行政区预算,省(市)可以代领转发。失业工人救济费,范围较大的灾荒救济费,列中央预算。一般灾荒救济费及孤儿院等社会救济开支,参战、剿匪伤亡民兵抚恤,政权干部老弱残废退休人员生产补助,移民开支,由地方捐募及原救济基金开支,如有不足,按大行政区、省(市)预算,分别予以补助。优待烈军工家属开支,由群众互助解决,如有不足部分,由地方附加内开支。
  行政管理费支出:中央级行政费,外交费,业务费,财务费,均列中央预算,但为照顾各地粮食调运及税务稽征的具体情况,得划出一部分给大行政区或省(市)掌握,以便即时解决粮食调运及税票印制的开支。各级公安团队的经费和特费,司法费、司法业务费和囚犯粮,各级粮食局、盐务局和税务局的经费,供给制干部家属补助费,一般印刷财务费(包括征收费),政治业务费,均按管理系统,分别列入中央、大行政区或省(市)预算。土地改革费,列入大行政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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