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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失效]

  党派团体补助费,包括各级党委、群众团体及文化团体活动费之补助开支,按其组织系统或管理系统,分别列入中央级、大行政区级或省(市)预算。
  内外债还本付息,财政积压物资,由中央统一编列预算。
  其他支出,按照管理系统,分别列入各级预算。
  (四)各级财政之岁入,应按其收入情况,并参照国家岁出预算的分配,照顾各项支出的轻重缓急与其经常性,季节性的特点,依下列原则划分之:
  农业税,关税,盐税,中央直接经营与管理的国家企业收入,清仓收入,中央级行政司法规费收入(包括土地所有证费收入),内外债款收入,国家银行收入及其他收入,均列为中央收入。
  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烟酒专卖利润收入等,列为中央和地方的比例解留收入,解留比例易订之。
  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大行政区以下经营的国营企业收入,地方行政司法规费及其他收入,均划为大行政区或省(市)的收入。
  上年预算结余应分别列为各级财政收入,编入本年预算。决算后上年实际结余,超过预算编列数者,其超过部分,由中央核定,酌留一部归地方,如不及预算编列数者,其不足部分,由中央补助。
  以上各级财政岁入之划分,较各级岁出预算,如有超过或不足者,得按其岁出预算,加以调节增减。
  (五)各级财政解留之税收,依每日收入的入库数字,由金库按照规定成数,分别列收中央金库账或地方金库账。
  (六)农业税收入超过任务者,其超过部分,得留百分之五十给地方。
  (七)划归或比例留解的各项税收,除农业税由粮食局统一拨给外,其他则按照规定,分别解交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凡属中央税款,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支拨,地方不得动用。地方税款,则由地方支拨。
  (八)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各项收入,均须按照规定,保证任务完成。并须依法征收,不得任意增减。未经中央核准,不得随便增加税目。各级征收机关所有收入,必须依照金库条例之规定解库,逐级上报。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支出,均须依照预算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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