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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失效]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创立会完结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章程;
  (三)股东名簿;
  (四)创立会决议录;
  (五)缴足股款的证明文件;
  (六)核准营业的证明文件。
  前项登记事项表除开列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事项外,并应开列每股实缴金额,及董事、监察人姓名。设置经理人者,并开列其姓名、籍贯、住所。
  第六十八条 股票应编号记载下列事项,由董事全体或由董事会推选董事若干人签名盖章。
  (一)公司的名称、所在地、和所营事业;
  (二)资本总额、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
  (三)票面金额、股数及已缴金额;
  (四)股票持有人的姓名;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事项;
  (六)公司公告所登载的报纸;
  (七)如系优先股,应载明优先字样及其权利;
  (八)发行股票的年月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名簿应编号记载下列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籍贯、住所;
  (二)各股东的股数及其股票号数;
  (三)各股份已缴的股款及其缴纳的年月日;
  (四)发行优先股者,应注明优先字样。
  (五)发行股票的年月日。
  第七十条 股票转让,须将受让人各事项分别记载于股票及股东名簿;否则其转让不发生效力。
  股票毁失,应由股东备具适当手续,向公司请求补发。
  第七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份或收为抵押品;其为抵偿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而收入的股份,须于三个月内售出。
  第七十二条 董事应就股东中选任之,至少为三人;其职权除章程另有订定外,依下列的规定:
  (一)召开股东会,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案,计划公司业务进行方针;
  (二)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决算;
  (三)议定和修改公司的各种制度和规则;
  (四)聘任或解任公司的经理人和厂长并领导其执行业务;
  (五)其他有关公司业务重要事项的审议。
  董事组织董事会行使前项职权,以过半数的决议行之;并得推定一人或数人代表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察人应就股东中选任之,至少为一人;其职权除章程另有订定外,依照下列的规定:
  (一)监察董事执行业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并审核账簿表册凭证及现金;
  (三)监察公司重要从业人员的工作;
  (四)召开股东会,但应于建议董事会召开被拒绝时为之。
  (五)其他有关监察事项。
  前项职权,监察人各得单独行使之。
  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其他职务。
  第七十四条 集有股份总数二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得联合述明理由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临时会。
  前项请求提出后三十日内董事会不发召开之通知时,该股东等得联合呈经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机关许可自行召开。
  第七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章程或增减资本。
  前项股东会决议,准用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收足股款后不得增加资本。增资的股款不得分期缴纳。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或整理债务时得发行优先股,但应于公司章程中订明优先股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时,应编造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营业计划书,备供认缴新股股东查阅。如需公开召募新股时,除公告第六十一条各款事项外,并应公告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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