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人人数、任期、及其权限,定有当选资格者,其资格;
(三)无限责任股东的姓名、籍贯、住所;
(四)无限责任股东出资总额及各无限责任股东出资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第八十九条 股份两合公司的监察人,应就有限责任股东中选任之。
第九十条 股份两合公司应于创立会完结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章程;
(三)股东名簿;
(四)无限责任股东有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证明书;
(五)创立会决议录;
(六)缴足股款的证明文件;
(七)核准营业的证明文件;
前项登记事项表除开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的事项外,应开列有限责任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每股实缴金额及监察人姓名;设置经理人者,并开列其姓名、籍贯、住所。
第九十一条 股份两合公司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股东,除人数不加限制外,准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股份两合公司于下列事项准用两合公司的规定:
(一)无限责任股东对内的关系;
(二)无限责任股东对外的关系;
(三)无限责任股东的退股。
其余事项,除条例及本章规定外,准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第九章 公司债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应经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债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
第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核准发行公司债时,除检送下列文件外,应叙明公司债的总额及每张金额,公司债的利率,公司债还本方法及期限,和公司债的用途;如有担保品者,并报明其品名。
(一)关于募集公司债的股东会决议录;
(二)最近的资产负债表。
第九十五条 募集公司债时,应由负责人将下列事项于核准后公告之:
(一)公司的名称;
(二)公司债的总额及债券每张的金额;
(三)公司债的利率;
(四)公司债偿还方法及期限;
(五)如有担保品者,其品名;
(六)前已募集公司债者,其未偿还的数额;
(七)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
(八)指定代收债款的处所。
第九十六条 公司募集公司债应于收足债款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一)依条例第二十九条核准的证明文件;
(二)依前条公告的证明文件;
(三)债款缴足的证明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债的债券,应编号记载下列事项,由执行业务股东全体或董事全体签名盖章:
(一)公司的名称;
(二)公司债的总额及债券每张的金额;
(三)公司债的利率;
(四)公司债偿还方法及期限;
(五)发行债券的年月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企业登记文件应送的份数,由市县工商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包括省级及大行政区各机关所需要的副本)规定之。
第九十九条 企业申请登记,如委托代理人者,应附送委托书。
第一百条 企业于设立及变更登记时,除应依本办法规定具备各项文件外,市县工商行政机关得按照企业性质(工业、商业等)制定调查表格发给填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