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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究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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