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电业、机器制造业、农业机械制造业、电讯电机器材制造业、建筑器材制造业、铁路、航运、汽车运输、邮电、纺织工业、轻化学工业、工业橡胶制造业、造纸工业、印刷工业、皮革工业等,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从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三点五。
第三类:食品工业及不属于第一、二类的其他轻工业、公用企业等,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二,从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点五。
各企业全年提留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国营基层企业,合于本办法第二、三、四等条规定者,在年终决算核准后,得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编造提留企业奖励基金计算书,呈送上级主管部门,转商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后,由该企业之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留。如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意见不能一致时,由双方联署提请同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之。国营基层企业在每季结算后,得依照上项规定,申请预先提留该季度企业奖励基金之一部,所提数额不得超过季度应提留数的三分之二。年终决算后,按全年批准数结算,少提者补提,多提者缴回。无详细季度计划的企业,不得按季提留此项基金,俟年终决算批准后,一次申请提留之。
前项国营基层企业在每季结算后有超计划利润者,其超计划利润除基层企业提留部分外,其余应由各基层企业的上级管理局(或公司、总厂等)提取,暂作企业周转之用;俟年终结算。
第七条 企业奖励基金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发给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个人奖金,模范单位的集体奖金,及其他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奖金。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进行临时的救济,但此项救济费用总数,不得超过同期应得企业奖励基金的百分之五。
三、改善职工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福利设施,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如职工宿舍、医院、疗养院、幼稚园、托儿所、食堂及体育设备等)的新建、扩充与改善。
四、行政上一时尚不能举办的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
五、其他为改进生产补充现有生产设备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八条 国营基层企业总负责人(厂长、矿长等)应会同各该企业工会编制使用企业奖励基金预算,提交工厂管理委员会通过(无工厂管理委员会者,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工厂管理委员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工会应协助与监督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双方如有不同意见而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分别报请各该上级机关会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得请劳动行政部门仲裁之。
第九条 国营基层企业的上级管理局(或公司、总厂等)如举办规模较大而非一厂力量所及的集体福利事业时,经过基层企业行政与工会的同意,可将各所属单位的部分企业奖励基金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