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和地方有关规定。除直接费按国营企业同一标准执行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取费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资金和税收
(1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自有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归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从城镇安置就业经费中借一部分,也可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暂借,定期归还。
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开户,办理结算。
(1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由本企业职工集资,所集资金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偿还,偿还之前可从税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资的股金分红。一年的股金分红不得超过集资额的百分之十五。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1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依法纳税。 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免税或减税的照顾。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批转
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减税或免税。减免税额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余分配和其他开支。
(1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费用。 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摊派费用,否则,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拒绝。
五、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
(1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企业按期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除有固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外,均应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也要有适当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分红。
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应用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修建生产经营用房,开展科学研究和职工教育,资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适当发展集体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