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等方面接受咨询。
8.为引进及消化、改进国外技术提供咨询服务。
9.综合分析有关科技情报,提供技术经济和科学予测。
10.开展分析、测试、计算、实验等技术服务。
11.组织科技人员借调、受聘、培训、讲授等。
12.按照国家对外政策和有关规定,接受国外委托的科技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服务的合同方式:
1.由咨询开发服务部组织委托单位(甲方)和承担任务单位(乙方)直接签订合同;
2.由咨询开发服务部和甲方、乙方分别订立业务合同;
3.咨询开发服务部和乙方共同与甲方签订业务合同。
4.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所(厂、校)的成果。
第八条 合同中应明确科技咨询开发服务的内容,达到的目标,完成的时间,双方应负的责任等。违反合同者,承担所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重要科技咨询开发任务,应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
第十条 参加科技咨询开发服务人员的工作成绩,是所在单位考核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收费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布置的科技咨询开发任务,不收费。有些科技咨询开发工作,根据项目和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不收费。
第十二条 承接需要收费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应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载明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开发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按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的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和经济效益而定。一般以低收费为原则,促进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于可计算经济效果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可按完成后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增产节支效果计算收费。可以实行一次性收费办法,也可以按实际经济效果分期提成收费。
第十五条 对于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为经济效果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可按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直接费用(包括为开展工作而支付的实验费、材料费、水电费、加工费,各种技术处理费、会议费、旅差费、行政管理费等)适当加收服务费的办法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