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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百分之十到十二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人员的计件超额工资实际发生数 ( 最多不准超过计件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改在企业留利中开支,并相应地加大企业留利,减少成本,增加实现利润。
  (五)在《办法》下达前已试行利改税的企业, 在核定留利时, 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
 八、《办法》第一条所说的递增包干上交办法、固定比例上交办法、调节税办法、定额包干上交办法,按以下办法确定上交基数和有关比例:
  (一)实行递增包干上交的,按本规定第二条计算的实现利润,减掉按百分之五十五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再扣除企业留利,作为上交基数。同时,结合生产增长的速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其包干上交的递增比例。
  (二)实行固定比例上交或征收调节税的,应按本条(一)计算出利润上交基数,以其占按本规定第二条计算的实现利润的比例,作为固定比例上交的比例或调节税的税率。
  (三)实行定额包干上交的,按本规定第二条计算的实现利润,减掉按百分之五十五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再扣除企业留利,作为定额包干上交基数。
 九、中央各部和京、津、沪三市以及中央与地方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省,对下核定的留利水平、企业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固定上交比例、调节税税率以及定额包干上交基数,要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各补助省和民族自治区对下核定数,报财政部备案。年度终了,财政部与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参照核定的上交数额或比例,审核财务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进行清算时,可按盈利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和调节税,扣除应弥补亏损和应退库数清算。
 十、税后利润实行递增包干上交办法或实行定额包干上交办法的企业,如遇有完不成递增包干上交任务或定额包干上交任务时,应当用企业的专用基金补足。
 十一、《办法》第二条所说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包括交通企业),必须是一九八二年底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一九八二年的实现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算小型企业。
  国营小型企业都按一九八二年底的数字确定。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有些原来的大中型企业,由于经营情况变化,“由大变小”,仍应按大中型企业利改税的办法办理;相反,原来的小型企业,由于经营情况变化,“由小变大”,原则上也仍应按小型企业利改税的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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