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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 财政部
 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
 ((83)交公路字1017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诲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央关于允许个人购置机动车辆的精神和保养公路的需要,对个人或联户通过购买、转让、转借、赠送、承包等各种方式所得到的汽车和拖拉机,可按照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第五条二款对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征费的规定标准征收养路费。希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抓紧会同财政厅结合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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