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经国家科委批准出口或正在申请出口的技术,在国内仍然可以实行技术转让。
第十六条 凡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技术,在国内仍可有偿转让,但须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四、 计酬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的计费,以技术的复杂程度、投资额的大小,以及受让技术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为参考依据,并考虑到科学技术再生产的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分期支付或一次付清。签订合同后,出让方可先酌收转让费的20—30%作为入门费。
收费方式一般采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用按销售额提成或按利润提成等方法。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后,受让方在利润提成中亦要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支付给出让方。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成本按研制科技成果所需的费用计算,一般应包括研究实验人员工时费、材料设备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工费、实验费、计算费、差旅费、资料费、水电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有关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转让技术的经济效益大小,按下列标准收费:
(1)采用一次总算的方式支付时,科技成果转让费一般可按科技成果成果成本的150%~300%收费。
(2)采用按销售额提成的方式支付时,科技成果转让费一般可按产品年销售额的1—5%提取,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采用按利润提成的方式支付时,科技成果转让费一般可按产品年利润的10—25%提取,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在特殊情况下,提取的比例和期限可适当放宽。
企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研制费和转让费分别计算。视研制费的多少,对投资企业的转让费可酌情减收或免收。
由行业或地区组织推广时,根据推广单位的多少和经济效益的大小。由行业、地区或技术受让单位支付转让费。
第二十条 几个单位共同研究成功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的收入按共同商定的合同条款按比例分成。
第二十一条 科技咨询服务收费
(1)对于可以计算经济效果的咨询项目,可按咨询服务后在一定期间内实现的增收节支效果收费。可以实行一次性收费,也可以分期提成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