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需要疗养或休养的,要优先安排去当地疗养院(所)或休养院(所)进行疗养或休养。 当地无疗养条件的,工会要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或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进行联系,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要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持。在疗养或休养期间,照发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关于伙食补助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要严格控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加班加点。需要加班加点的,必须取得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批准和工会的同意。对因工负伤或因病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要坚决让他们休息,不要过多地宣扬他们带病坚持工作的事迹。
五、要切实解决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兼职多、会议多和社会活动多的问题。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所兼任的实际工作职务,一般以一职为宜,最多不要超过两职,荣誉职务也应从严掌握。巳经身兼数职的,党的组织部门、行政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要负责同有关单位交涉,进行调整,保留其与本职工作相近或最高的职务。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可参加可不参加的会议和社会活动,尽量不要请他们参加,特别是对那些著名的劳动模范,要严加控制。必须请他们参加的,也要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会同意。兄弟单位邀请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去介绍经验,尽量采用其他方法。如录象、放录音、广播、电视、印发先进事迹材料或小册子等。
六、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同意参加的会议和社会活动,除照发工资外,奖金按所在单位职工得奖的平均数发给。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的,要按外出的天数减少他们的承包任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要按本人当月实际工作日所完成的平均件数,补给外出期间的工资。
七、要逐步改善劳动模范的住房条件。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厂级先进生产者或劳动模范, 由本单位负责落实, 市(县)委、政府和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县)委、市(县)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市(县)总工会协助,省委、省政府、省工会检查、督促。他们在生活上有困难的,各级领导要主动给予关怀。
八、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本规定的精神,并于今年年底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全国总工会,由全国总工会综合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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