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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失效]

 第五条 未列入首批改造的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的各项要求,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划,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技术改造工作。
  军工机械、电子产品的技术改造,由军事工业部门参考本条例所列的原则,专门安排。

第二章 选定首批技术改造单位的原则

 第六条 机构、电子工业的技术改造,应先确定重点产品,然后选择研究、制造这类产品的单位。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首批重点产品:
  (一)带基础性的、影响整个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水平的产品,如机械基础件、电子元器件、机床、工具、测试设备和关键毛坯件等。
  (二)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急需发展的重点产品,如发展农业和轻纺工业、节约和开发能源、加强交通运输、发展薄弱的原材料工业等所需要的机械、电子产品。
  (三)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满足市场需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日用机械、电子产品。
  (四)为扩大出口、减少进口急需发展的机械、电子产品。
 第七条 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选定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技术改造的首批重点产品共三十类。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首批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本条例附件所规定首批改造产品的企业,及其主要协作配套厂和有关研究、设计单位。
  (二)领导班子较强,技术基础较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有一定的生产批量,其产品质量、成本、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经改造后,能够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三章 技术改造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技术改造要从产品入手,改进工艺,更新设备,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研究与开发工作,不断改进老产品,发展新产品。
  (二)改进工艺,采用新的工艺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适应提高产品水平和采用新工艺的要求,有重点地改造和更新设备,补充关键的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手段。
  (四)按照工艺布置、环境保护和技术安全的要求,调整工作场地,改造必要的厂房设施。
  (五)相应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训技术力量。
 第十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来确定。可以是对单个生产线、车间、企业(工厂、总厂、公司)和研究、设计单位的改造;在工业发达的中心城市,也可以对若干同类工厂和研究、设计单位进行行业性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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