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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失效]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一定要讲求经济效益。不但要注意本单位的和当前的经济效益,而且更要注意社会的和长远的经济效益(包括使用部门采用改造后的新设备,在改进产品性能、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效率、改善环境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十二条 改造单位要同使用部门、大专院校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要按照科研先行的原则,认真制订和执行改进一代、研制一代、预研一代的规划。
 第十三条 改进和发展的产品,应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采用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切实做到:
  (一)产品性能好,消耗低,效率高,寿命长,生产成本低,操作可靠,维修方便,外形美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高。
  (三)配套完整,交给用户应能使用,单机要配齐动力、控制设备和易损备件以及随机工具;成套设备要按照生产流程,配齐主机、辅机和配套设备。
  (四)产品符合国家的技术装备政策,适应用户的要求,出口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或双方议定的技术条件。
  达到以上要求的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四条 对现有产品,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陈旧落后的产品,即消耗高、性能差、使用操作条件不好、排放污染严重的,应当限期淘汰,由比较先进的新产品予以取代。
  (二)整体性能尚好,局部有缺陷,个别或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的产品,应限期改进。
  (三)好的或较好的产品,即结构、原理较新,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先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也要经常收集用户反映,吸收国内外新技术,不断加以改进。
  改造单位对重要产品的淘汰、改进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及时办理。对于生产上已经淘汰但用户尚在使用的产品,原生产厂应当继续供应维修配件。
 第十五条 改造单位要与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努力熟悉用户的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共同搞好新产品的研究和设计工作,以进一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更好地满足使用部门的需要。
 第十六条 研究、设计单位和有条件的改造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市场预测和技术预测,进行原理先进、结构新颖、性能优越的产品的预研工作。
 第十七条 改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选定国际先进产品作为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定期赶上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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