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节约能源、安全生产、消除污染为目标的重大项目。
除国家拨款外,地方对机械、电子工业的技术改造,也应该在资金上给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 根据需要和偿还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对条件比较优惠的外资,要选择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基础好的单位,积极地加以利用。
第五十条 对经过国务院批准首批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财政上交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折旧率。暂定从一九八三年到一九八五年每年提高百分之一(待《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制定后,则应按规定执行)。增提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并全部用于规划内的技术改造。
改造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也应当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改造单位处理旧设备的收入,全部用于设备更新。
第五十一条 首批改造的研究、设计单位,科研经费应当按科研事业发展规模、科研项目多少和可能取得的经济价值大小核定。研究成果多、成效卓著的,给以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 改造单位新产品试制费的资金开支渠道,按现行有关财政规定办理,重大新产品的试制费用,由国家拨款补贴。从一九八三年起,改造单位提取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新产品试制成功投产后,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过批准可以减税免税。试制新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由银行按流动资金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
此外,还可用大型设备预安排费用和卖方贷款等,发展新产品。关于卖方信贷的具体产品和贷款办法,由有关部门和人员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种改造资金,改造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合理用于规划内的技术改造,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平调或变相分成。改造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定期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章 物资供应
第五十四条 改造单位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物资,要列入年度物资供应计划,具体落实,切实保证。
第五十五条 冶金、化工、石油、建材、轻工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机械、电子工业改进老产品和发展新产品的要求,积极发展新材料,保证供应。机械、电子工业部门要主动为这些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各种装备。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各种炉料、型砂、涂料、密封材料、特种油漆、润滑剂、乳化液等工艺材料和辅助材料的生产。机构、电子工业部门要加强工艺材料的应用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生产供应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