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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命令现象的指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命令现象的指示
(1956年7月7日)


  今年春季,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农村资金、发放农业放款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支持农业合作化和农业增产运动,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困难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今年春季若干地区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农村资金、支援农业增产运动的同时,工作中也发生了若干强迫命令的现象。有些地方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发放农业贷款、发放农村救济款的时候,在支付预购定金、支付农副产品的价款的时候,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强行向农民扣回各种款项。扣款的项目达二十多种,包括:应摊的生产合作社股金,应缴的公债款、树苗款、耕牛保险费等,甚至有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还在应当付出的款项中,硬性扣留一部分作为农民储蓄存款或者作为信用合作社的股金。这样,结果使农民拿不到多少现金。有些地方,农业社为了扩大投资,要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农民提取存款的时候,盘问用途,限制提取,甚至有些农业社还根据农民的存款名单,向存户动员投资。有些地方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对农业社实行不必要的现金管理,限定农业社的现金库存数量,要求把超过规定数量的现金,存到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规定农业社出售商品或者购进商品,款项出入一律要经过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转帐结算,不给现金。有的甚至发展到对农民个人的现金也要实行管理,也要实行转帐结算。这样就自然不能不引起农民的疑虑,造成农业社和农民的很大不便,严重地引起农民不满。
  上述情况虽然只是某些地方的局部现象,并且对这种现象已采取了纠正的措施,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并没有足够地注意这个问题。必须指出,在农村工作中,我们有些同志,往往容易忘掉或者忽视一条根本原则,这就是群众自愿的原则。不懂得要做到群众自愿,必须依靠耐心的说服教育,依靠自己良好的工作,使群众感到真正有利和方便。而离开这一条,任何勉强从事、强迫命令的作法,都会把好事办成坏事。不懂得许多可以在国营企业实行的办法,不一定能够在群众性质的农业社实行,不看条件和生搬硬套,就必然要碰钉子。也应当说到,上述强迫命令现象的产生,同这些部门的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太多、太大,政策界限交待不清,是有关系的;同有些财经部门企图自己省事,不合理地要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代办、代扣,也是有关系的。当然,农业社和农民向国家借了款,到期应当归还,对国家有关经济部门的欠款也应当偿还,反对强迫命令,不是说连到期的贷款和欠款也不能积极收回了;但是,为了收回到期贷款和欠款而不择手段的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则是不对的。
  为了纠正和防止这种强迫命令的作风,国务院特作如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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