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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

  三、在处理有关图书时,应有明确的标准,并应按毒害程度的不同,采取下列不同的办法,并应经过一定的审查批准手续然后执行。
  (甲)查禁:凡内容极端反动的书刊和描写性行为的淫书淫画,一概予以查禁。在这次查禁时,为了照顾铺摊生活,可酌给一部分款项或一部分新书,作为救济。但以后如再租售此类图书,即属违法,予以没收,并给以应得的处分。
  (乙)收换:凡宣扬荒淫生活的色情小说和宣扬寻仙修道、飞剑吐气、采阴补阳、宗派仇杀的荒诞的武侠图书,应予收换,即用新书与之调换。查禁的面应窄;凡认为采取查禁手段稍嫌过严,而任其流通又为害很大的,应加以收换。
  (丙)保留:凡「五四」以前出版的图书(包括旧的说部演义),「五四」以后的一般新文艺作品,一般谈情说爱的「言情小说」,一般描写技击游侠的图书,一般的侦探小说,民间故事、神话、童话及由此改编的连环画,真正讲生理卫生知识的书,以及其他不属于查禁和收换范围的一般图书,一律准予照旧租售,不得加以查禁或收换。
  这个界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破坏。
  文化部应即制发查禁和收换两类图书的典型目录,各地人民委员会可依照该目录的原则标准,制定详细的分类处理书目。为了防止偏差,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自治机关应由文化、公安、司法等部门和文化界著名人士组织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于查禁和收换的书刊的审查工作。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以后,所有应行查禁和收换的书刊都必须经过该委员会审查通过,然后执行;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图书。省、市和自治区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时遇有问题不能决定者,应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样本,报送文化部复审。省、市和自治区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应将所收致的图书的目录和样本,报送文化部,以备检查。在处理步骤上,查禁与收换,有毒害的旧小说与有毒害的旧连环画孰先孰后,还是两者一并进行,可由各地视具体情况决定。
  四、对于一般的租书铺摊,应该采取加强管理、利用、改造和限制发展的方针。即对现有的一般的租书铺摊和人员加强领导管理,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出租有益无害的图书,并兼营或改营书刊发行业务,为新文化服务;同时,限制新的租书铺摊的设立和登记。为了贯彻这个方针,各地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必须举办租书铺摊的登记,凡是要经营租赁图书业务的,必须向市人民委员会文教局或文化局申请核准营业,取得营业许可证,然后才能向工商行政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这次登记中,可以将少数最坏的租赁反动、淫秽图书的铺摊予以淘汰。必须加强对租书铺摊经常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市、县、区文教局、科和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召集书铺书摊人员座谈,了解他们租赁图书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抽查铺摊中租售的图书,定期开出收换书目,经上述审查批准手续,将有毒的图书逐步地加以取缔或收换。城市的文化馆或其他适当机构应担负起组织和辅导租书铺摊的责任,把它们用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指导它们改进业务,使它们逐渐成为自己进行群众文化工作的基点。出版机关应增加和改进文艺作品、通俗读物、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尤其要注意多出版一些适合那些水平低的读者和青年儿童阅读的读物,例如描写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的小说,描写反对反革命特务间谍斗争和科学幻想的小说、神话、童话,通俗的有益无害或益多害少的旧小说,以及以这些主题编绘的连环画,并以低廉的价格发行。国营书店和公私合营书店应该与租书铺摊建立密切的联系,向他们介绍适合租书铺摊原有读者阅读的具有丰富的故事性、趣味性的图书,并以优待折扣批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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