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3年5月8日修订)(发布日期:2003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修订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司发通[2003]24号 2003年3月27日)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部机关的文风、会风,经研究,对2001年底印发的《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 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促进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要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做到主题鲜明、文字通顺、言之有物、尽量写短文。
二、坚持行文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涉及内容的协调工作。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如仍有分歧,主办司局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部领导审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