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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修订)

  四、严格控制部机关司局发文。各司局重要业务工作部署、决定、通知等,以部发文件,或以办公厅文件下达。各司局向省(区、市)司法厅局相关业务部门商洽安排具体工作事宜以司局函文形式行文,所发文件不得使用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文头,不得下达应由司法部审批下达或涉及政策法规性问题和事项,不得自成系统地部署全国性工作,司(局)长在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发文,特别需要,经部领导批准,以办公厅文印发。

  五、办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典型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可出可不出的简报坚决不出。各司局视工作需要可保留一种简报,目前仍有一种以上简报或简报类刊物的,应本着精简的要求,能合刊的尽量合刊,或者通过在简报中设立专题或专栏等方法解决。

  六、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部发文、发电、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公文、电报由办公厅有关处核稿后,经办公厅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签后送部领导审批或印发。部党组文件由部党组秘书负责核稿。属于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先送法规教育司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办公厅核稿。对发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文稿文字、内容需做实质性修改和不需发文的,办公厅应商有关司局重新修改,或提出意见、建议退回有关司局办理。

  七、根据需要严格控制文件、简报的印制份数。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文件、简报的印送范围,增加印制份数。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除报送我部机关备案的简报外,各司局不得直接向中办、国办报送简报。

  八、加快文件、简报的办理、印制速度,提高文件、简报的时效性。送请部领导审批和送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给部领导和办公厅留出必要的审批、核稿时间。办公厅对急件,应随到随核,及时印制,及时发出,以提高办文速度和时效性。

  九、办公厅要履行公文处理监督职责。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公文处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公文处理中的问题,向部党组、部领导提出改进和加强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部领导做好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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