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印发部领导在司法部召开的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二)办公厅文件(司办字)
用于印发和转发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的文件;代部印发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决定、纪要;部领导批示的事项等。
(三)办公厅通知(司办通)
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通知、事项;经部领导批准印发的司局长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等。
(四)办公厅函(司办函)
用于就某项具体工作问题对有关单位进行答复、询问或商榷的公函。
(五)办公厅督办件(司办督)
用于督办工作事项的告之、督办工作情况的通报等。
三、各司局发文
(一)政治部用于印发向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及下级机关商洽、安排具体工作事宜和处以下干部任免通知等。
(二)业务司局就商洽安排具体工作事宜,向省(区、市)司法厅(局)相应业务部门,下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发出的通知、函件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根据《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制定《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会议管理是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各司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贯彻统一、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坚决压缩会议数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开片会能解决的问题不开全国性会议,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各司法厅(局)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会议由司法部召开(以下简称司法部会议);各司局不得以部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小型会议(以下简称司局小型会议),但应当控制数量。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年底前(12月20日前),各司局将下年度拟召开的司法部会议和司局小型会议计划填写《年度会议计划表》(见附件二)送办公厅汇总。办公厅初审后报分管副部长审核,由分管副部长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部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司局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会议,属司法部会议的,由部长办公会议审批;属司局小型会议的,由主管副部长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办公厅每半年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会议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