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
(2003年6月15日 司复[2003]16号)
中国公证员协会:
你会2002年4月12日《关于“未受刑事记录证明”、“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公证书寄送副本事项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根据《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
二条(一)和《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
三条3的规定,可以将用于祖国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祖国大陆定居之用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和“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寄送海基会。请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和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