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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当事人因不服公证处撤销执行证书决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当受理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当事人因不服公证处撤销执行证书决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当受理的批复
(2003年6月23日 司复[2003]18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证处撤销执行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请求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执行证书是公证书的一个种类。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对执行证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
公证程序规则
》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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