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设置校(院)长助理职位的通知
(1955年10月14日)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领导力量,改进领导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苏联先进经验,学校组织机构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将目前的三级制改为两级制,取消教务长、总务长、研究部主任等中间一级职务,分别由各主管校院长、副校院长直接领导教务、科学研究、人事、总务等工作,这样减少层次,有利工作。但在目前立即给全国高等学校配备大批副校院长。尚有很大困难。为了适当加强学校的领导力量,并逐步培养副校院长级的干部起见,决定先在高等学校设置校院长助理职位。
高等学校的领导干部,除必须由国家配备者外,今后主要应由学校自己培养。在高等学校设置校(院)长助理职位,就是为各高等学校积极培养领导干部,以适应今后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各高等学校可挑选政治条件好、有适当工作能力和培养前途,但一时尚不能担任副校(院)长的干部来担任校(院)长助理,经过一个时期的培养,达到能胜任副校(院)长条件时,即可提拔为副校(院)长。这是从实陈工作中来培养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较好的办法。
各高等学校在配备校(院)长助理时,还必须注意质量。凡因人选条件不够,而一时又难以物色的,则宁可暂时不予配备,亦不可勉强提拔,滥竽充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