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
(195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
(一)凡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基本建设工程,共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和批准,都要按本办法办理。
(二)设计任务书应该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计划提出,它的作用是作为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三)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该简要明确:工业及民用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按照「工业及民用建设设计及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铁路、公路、航运、邮电、水利、农业、林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内容,由国务院主管该项事业的部(包括各委员会及国务院直属机构,下同)统一规定。委托国外设计的基本建设工程,它的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按照国外设计组的建议确定。
(四)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和批准权限:
1.各部管理的限额以上和委托国外设计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由国务院各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办公室审查后,连同审查意见报送国务院批准。
2.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管理的限额以上和委托国外设计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由各省人民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务院主管该项事业的部(地方工业抄送地方工业部或第三机械工业部,下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主管该项事业的部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后,连同审查意见报送国务院批准。
3.由国务院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如认为必要的时候,国务院得分别授权国家计划委员会、各部、各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4.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限额以下丙类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属国务院各部管理的由各部审查批准,属各省管理的由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但地方工业的丙类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应当分别由地方工业部和第三机械工业部审查批准。
5.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限额以下丁类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和批准权限,由各部、各省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
6.由各部管理的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如认为必要的时候,各部在取得各省同意后,可以委托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由各省管理的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如认为必要的时候,各省在取得国务院主管该项事业的部同意后,可以委托国务院主管该项事业的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