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的意见

  六、正确处理好发展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关系,以保证人才的合理结构。凡是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其增设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申请,除必要的师范院校外,一般不予考虑。对严重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地区,在未切实改善以前,不审理其增设高校的申请。
  七、除个别特殊院校外,现有普通高校中多数尚未达到合理规模(专科学校2000人、本科院校3500人)的地区和部门,在充分提高现有学校的规模效益之前,暂不增设与现有科类专业相同的新校。
  八、为推动高等学校办学体制进一步改革,凡是通过部门所属院校下放地方或地方与中央部门院校协作、联合、共建等方式可以解决为地方培养所需人才的,不批准另建新校。
  九、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政令和规定,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的地区和部门,在未认真纠正越权违纪行为之前,其设置新校的申请暂不评议、审批。
  十、确实需要增设的少数学校,必须坚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布局合理;二是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进行新设学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之前,其专业设置须先由地区和部门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论证审定。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筹建和正式建校的审批权均在国家教委(个别授权省区除外)。今后,各级政府都不能越权审批筹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切忌造成“既成事实”,增加审批工作难度,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
  十二、根据《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民办高校的筹建和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各地在审批筹建民办高校时,要从本地区高等学校的总体布局,人才需求预测,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从严掌握。
  批准筹建的民办高校的实际办学条件,一般应要求基本达到或接近《规定》的设置标准,以防止出现因忽视必要的条件,盲目同意筹建而又长时间不能获得国家批准的情况。
  为使民办高校校名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筹建学校时,都要注意冠以“民办”和“学院”字样,以免筹办时称“大学”,正式审批时又必须改为“民办××学院”而造成工作被动。
  经批准筹建的民办高等学校,只能举办非学历教育,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许诺颁发“学历文凭”。在国家批准正式设置之前,凡欲取得学历教育文凭的,均须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验收,这些原则都要向学生事先说明,如在筹建过程乱许愿造成不良后果的,上级审批机关应撤销其筹建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