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1994年8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
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组部、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及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为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评估工作,在总结部分地区进行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如下意见:
一、评估的目的
检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院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和培训的方针、政策,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情况和成效,督促培训任务的完成,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能力,促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评估的内容要点
(一)教育行政部门
总要求:贯彻落实中组部、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教人[1992]76号)和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89]035号)以及有关文件提出的要求和各项政策措施。
1.组织领导
(1)领导重视,将中小学校长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有确定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2.培训规划
(1)调查并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队伍的现状;
(2)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完成阶段性培训任务;
(3)制定并落实年度培训计划。
3.培训措施和政策
(1)落实培训与校长考核、任用相结合的政策;
(2)落实培训场地、设施、经费,改善培训条件;
(3)有办班备案、发合格证书及考核、监督、奖惩等岗位培训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