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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失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对“两基”工作的领导,使“两基”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扎实、健康地发展,是各级党政府领导必须履行的历史责任,也是实现“两基”目标的重要保证。
  1.各级党政领导应明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加快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教育仍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重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仍然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快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远见的、不成熟的领导者,就领导不了现代化建设。”
  2.依法积极推进“两基”的实施,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带头执法,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更不能以所谓改革的名义把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推向市场。实施义务教育,必须是政府行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负起实现“两基”目标的责任。
  3.各地要把实施“两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到本世纪末实现“两基”的规划和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证实施“两基”的经费、师资和设置等必要条件。扫盲规划需要落实到村、到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形成每年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两基”工作的制度。凡属实施“两基”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党政部门都应及时调研,尽快做出决策。在部署、检查、总结年度工作和考核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时都应把“两基”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二)加强“两基”的立法、执法和评估验收
  首先要完善“两基”法规体系,并要广泛宣传,使“依法治教”成为社会的共识;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第三,督导要坚持“督政”,使各级地方政府明确: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是政府行为,保证教育投入政府责任;第四,国家建立对实现“普九”和完成扫盲规划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和表彰奖励的制度。国家教委将修订颁布《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和标准。评估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国家进行抽查。为促进贫困、边远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和到2000年只能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实行分别验收。中央和地方都应设立一笔专项奖励基金,分别对“普九”、“扫盲”工作先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实现“普九”、“扫盲”的先进县(市、区)以及其他先进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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