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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增产生猪的指示

  (三)加强饲料的供应调剂工作,在粮食统购中,各省人民委员会对于猪的饲料应该根据本省内各个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适当的留粮标准。重点产猪省,应该在省的粮食供应指标内,下拨一部分粮食,供应猪只集中、出口任务大而饲料比较缺乏的地区。各种油饼,应该尽量作为饲料,通过养猪积肥,尽量少用油饼直接肥田。但是,油饼喂猪积肥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供销合作部门必须提早将油饼供应到农民手中,以免耽误施肥季节。各地人民委员会粮食、商业主管部门,必须检查饲料产、销、余、缺的情况,根据当地饲料流转的规律,把存储待售的饲料及时下放,以防止积压和霉坏变质。
  供销合作社应该同粮食、油料加工厂坊密切联系,认真改善粮食、油料加工所得的副产品的调运供应工作;对于可以用作饲料的副产品,应该由双方签定合同,有计划地组织供应。糠麸和豆饼等的价格,必须低于当地的原粮价格,并且必须保持适当的差额。糠麸豆饼的价格同原粮价格相平或相差无几的地方,必须降低糠麸豆饼的价格。
  在不妨碍城市和工矿区的粮食供应的条件下,应该把一部分原粮留在农村和集镇上就地加工。对于缺粮的农民,也可以供应原粮,使农民能够利用加工这些原粮所得的副产品来养猪。
  (四)大、中城市的农业部门,应该切实组织粮食加工厂附近的郊区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收买架子猪,利用加工厂的副产品就地肥育;组织郊区的养猪户、农业生产合作社、农场、牧场,收集市内泔水养猪。住在郊区的机关、学校,也可以养猪,自给一部分肉食品。每个城市都应该积极组织和发展郊区的生猪生产,自给本市所需要的肉食的一部或大部,并且应该把这件事做为市的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任务。
  (五)有计划地培养猪源。奖励喂养优良种公、母猪,增殖优良仔猪。对于缺乏仔猪的地区,应该由供销合作社自己或组织小商人贩运调剂。对养猪有困难的农民,应该给以贷款扶助。
  (六)加强猪疫的防治工作。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牧场和经营生猪的国营企业,必须认真改进饲养管理,结合药物预防,来防治猪疫。对于集中喂养、成批收购和长途运输的过程中,生猪大量病死的现象,必须坚决防止。在养猪集中的地方、生猪集散市场和猪运频繁的交通沿线,农业部门应该协同卫生部门,有计划地训练民间原有的兽医,训练商业和合作部门的防治猪疫的人员,进行预防注射;并且可以收取适当的注射费,由地方政府掌握,以加强经常性的猪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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