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试卷袋开拆,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开封。其中装有备用卷的特制试卷袋开封后,应当将未开封的备用卷袋立即送总监考人。
确需使用备用卷(卡)时,由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袋后签字领取。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不得作为备用卷(卡)使用。
第五十条 答卷封装,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经总监考人检查封装情况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
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所自行封装或拖延封装时间。
第五十一条 封装后的答卷袋,应当按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全部考试结束后第二天由各考区返送至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司法部通知要求,按时将答卷、答题卡送往评卷地。
第五十二条 考区或考点遇有不可抗力情形,需推迟、暂停或另行考试的,应当报司法部决定。
第五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试(答)卷毁损等意外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随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
第七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
第五十五条 返送的答卷具体数量以正式启封后第一次清点统计为准,袋内答卷短缺或损坏的,由送卷单位负责查明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卷中发现重大舞弊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评卷单位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考试成绩登录完毕后,由司法部公布并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应试人员。
第五十八条 考试成绩公布同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数核查申请。
分数核查只限于核加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
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内接受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成绩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20日内汇总上报司法部。
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