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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综合计划处(科):综合平衡和编制本地区的经济计划;草拟关于计划方法的各种补充规定;组织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提出报告。
  长期计划处(科):综合平衡和汇总编制本地区的远景规划和长期计划草案;组织检查长期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经常的收集与研究本地区有关长期计划的经济资料。
  工业计划处(科):审核工业厅(局)和手工业管理局的各种计划草案,综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区各种经济成份的地方工业生产计划。
  农业计划处(科):审核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厅(局)的各种计划草案,综合研究和提出农业生产、水利、造林、气象、水产养殖等计划。
  运输计划处(科):审核交通厅(局)的各种计划草案,综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区公路和水路运输计划。
  商业计划处(科):审核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合作社的各种计划草案,综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区各种经济成份的商品流通计划、农产品的采购计划、贸易网发展计划,以及各种经济成份在零售和批发中比重的安排。
  基本建设计划处(科):综合研究和编制本地区各部门的地方基本建设和本地区城市公用事业计划。
  劳动工资和干部培养计划处(科):综合研究和编制本地区的地方劳动工资计划和干部培养计划。
  文教卫生计划处(科):审核文教、卫生厅(局)的各种计划草案,综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区的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发展计划。
  财政金融和成本物价计划处(科):综合研究和编制本地区的地方综合财政计划和成本计划,提出对有关地方财政预算和信贷、现金计划的审核意见,草拟物价计划方案。
  物资分配计划处(科):综合研究和编制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和中央各部主管分配物资的申请计划,并且根据批准的分配数量,编制本地区的具体分配计划;掌握地方产品的平衡和分配;研究物资的消耗定额和物资的节约和代用。
  上述各处(科)都应该负责审核同它有关的厅、局的各种计划草案,提出审核意见,并且负责进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具体工作,提出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同时还应该研究和提出计划方法的改进方案。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充分发掘和利用一切资源,综合编制本州、本县、本市的经济计划,并且经常组织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拟订保证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经常搜集研究和向上级计划委员会提供本州、本县、本市有关方面的经济资料。
  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计划科(即将原设的计划统计科,分为计划、统计两个科),作为计划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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