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发放《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的通知
(司发通〔2002〕59号 2002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首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根据《司法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2年8月下旬开始,对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放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参加首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职、在编、在岗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具体包括:
1.参加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司法部统一制发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证书》);
2.参加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警察实用技能训练考核、岗位基本能力考核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
3.参加全国劳教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警察实用技能训练考核及缓考、补考成绩合格人员;
4.参加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考试骨干培训班、师资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5.参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前不具备公务员身份,考试合格后被正式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1.填报统计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务必于9月20日前核实各部门考试考核合格人数,统计汇总所需证书数,并填写《司法行政系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及订购证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报部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政治部宣教处)。
2.印制《审批表》。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见附件一)、《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审批表》(见附件二)的表样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