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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12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党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要求。坚持反腐工作的三项格局,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特别要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权力观,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因失职、渎职而导致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大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对有执法权的单位及人员、掌管人、财、物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强化对涉及罪犯、劳教人员减刑(减期)、假释、监(所)外执行、保(所)外就医和计分考核、奖惩审批、警戒具使用等主要执法环节的程序监督。继续实行并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不瞒案、不压案。采取多种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上下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聘请社会上的品行端正、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监所的执法监督巡视员,定期巡视监督监狱、劳教所的执法工作,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
  13严格把好进口关,疏通出口。公开择优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实行凡进必考、省级统考。被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建立调动、录用工作责任制。凡违反规定调动的,一律退回原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违反规定录用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省级和省级以下监狱、劳教单位录用、调入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适合教育改造执法工作岗位的人民警察,应当调整。切实疏通出口,在年度公务员考核的基础上,监所要实行人民警察末位警示、离岗培训和调整。对末位人员视不同情况处理:对末位警示人员予以公布;对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称职的采取离岗培训,合格后予以重新上岗;对上年末位警示、第二年不称职的,调整到非执法岗位工作。对不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条 件的人员,要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职。对连续两年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14推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和监狱、劳教工作规范以及考核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人民警察的改革创新精神和工作积极性。努力改善监所装备,增加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警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有关奖惩规定,把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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