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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15加强监所基层建设。监狱、劳教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和使用警力,精简机关,逐步置换和压缩非执法岗位上的人民警察编制,充实一线警力,确保基层有足够的警力承担教育改造任务。努力达到监区(大队)以下和直接从事管教工作的人民警察数不低于本单位人民警察总数的70%,或分监区(中队)以下人民警察数不低于罪犯、劳教人员总数的8%。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吸引人民警察在基层爱岗敬业。
  16加强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条 件、程序、审批权限授予警衔。对于表现突出、立功受奖、达到提前晋升警衔条 件的,及时予以提前晋升。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应严格依据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延期晋升警衔、降低和取消警衔的处理。加强警容风纪管理,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建立推行监所警务督察制度,坚持教育与检查整顿并举,促进执法场所的警务督察,保证政令、警令畅通。
  17认真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教育。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每年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一个主题,着重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腐败等问题。
  18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主要培训高级警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各省(区、市)主要培训副处级领导干部和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有条 件的可以培训监区、科大队级领导干部,各监所主要培训监区、科大队级以下的人民警察和初级专业技术人才。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教育资源,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大监所专业教育培训力度。紧密结合监狱、劳教工作职业岗位特点和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特殊任务,建立和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和体系,加强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注重培养适应教育改造挽救工作需要的专业型人才,突出加强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特别是监狱学、劳教学、警察管理学等监所专业知识和警体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层次。全体人民警察三年内普遍接受累计1个月以上的专业脱产培训。坚持教育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新录用的非监所管理专业毕业的人民警察上岗前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新担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的1年内参加培训。认真开展晋升警衔培训工作,落实"凡晋必训"的规定,从2003年开始,从二级警员到一级警督晋级,实行分级分层培训,警司晋警督、警督晋警监的每次培训不得少于1个月。
  19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和专业性人才的培养。监狱、劳教所要努力达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民警察占人民警察总数的70%以上,法律、教育和监所专业的占40%以上。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监狱长、劳教所长和政治委员8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力加强监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聘请、合理使用法律、教育和心理矫治等专业人才。积极探索建立具有监所管理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鼓励自学,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各种形式的业务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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