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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意见
(司发通〔2002〕128号 2002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司法部、人事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司发通〔2000〕1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实践当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疏通“出口”,现就进一步贯彻《暂行办法》,做好清理辞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辞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清理辞退人民警察队伍中不合格人员,对于纯洁队伍,提高队伍的素质,增强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早在1999年4月中央就明确规定:要切实疏通政法队伍的出口,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责令辞职。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又专门召开会议,对清理政法队伍中不合格人员的工作进一步做出了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中央指示精神,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把政法队伍中不合格人员坚决清理出去。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力量。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应当看到,队伍中确有极少数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的甚至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如不及时予以清理辞退,势必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严重影响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失。对此,我们一定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做好清理辞退工作。

  二、严格标准,细化程序,认真抓好年度考核
  各地要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考核标准和年度考核的程序,认真扎实地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可以将年度考核工作和末位警示、培训交流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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