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重点及目标:包括撤并监狱、新建监狱、搬迁监狱、改扩建监狱数量,调整后的监狱数量及押犯规模数等;对于拟新建、搬迁和撤销的监狱应按《
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单独报批;监狱布局调整方案的实施以1至2个五年计划为宜(附本省〔区、市〕监狱布局规划图);
(3)布局调整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规划调整的监狱项目,要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和目标要求,特别要说明监狱的选址情况及搬迁、改扩建、新建的实物工程量、投资数、资金筹措情况等;
(4)布局调整实施情况:需要说明布局调整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开工项目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等。
二、对各省(区、市)监狱布局调整方案的审查重点
1.监狱布局调整要符合以下原则:有利于监狱安全防范,有利于监管改造,有利于劳动改造,有利于生活保障,有利于监狱不再办社会。
2.核定本省(区、市)押犯总规模。认真研究今后一个时期内(“十五”期间和2010年以前)本省(区、市)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趋势,实现监狱建设规模与本省(区、市)押犯规模相一致,基本解决超关押问题,做到总量上“收得下”。
3.核定监狱数目。适当控制监狱数量,合理调整监狱结构,不再设置1000人以下的监狱和500人以下的关押点,做到结构合理,关押规模科学经济。
4.审查监狱选址情况。监狱设置要处于或靠近大中城市、城镇,有较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交通通讯条件和干警职工生活设施条件。
5.审查监狱布点情况。针对监狱内部关押点过多、过小、相对分散的问题,适当集中,并解决有的地区监狱密集、重复设点,而有的地区较大范围内没有监狱,造成布点空白的问题。做到适度集中,总体分布均衡。
6.审查地市办监狱的调整问题。严格控制和压缩地市办监狱数量,一般不再新建地市监狱。对规模过小,设施条件差的地市监狱要采取撤并等方式逐步压缩。
7.审查监狱劳动改造场所的设置情况。监狱布局调整与劳动生产项目要一并考虑,同时解决。做到调整后的监狱能为罪犯提供符合劳动改造要求的生产场所和岗位,解决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
8.审查布局调整的投资规模。按照现行监狱建设的标准,结合监狱布局调整的任务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测算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的工程量和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