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监狱监舍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间寝室关押男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罪犯和未成年犯时不应超过12人。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80cm;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3m,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监舍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m;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4~7次/小时;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入。采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5.监舍内各房间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干警值班室的控制之下,且应在每个监舍内设一组夜间照明用灯具;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干警值班室内。
第二十九条 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区内,自成一区,离监舍距离宜大于20m,并设值班及预审室,单间禁闭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单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
第三十条 监狱内医疗用房、教学用房、伙房、餐厅等应根据建设规模和监狱管理体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8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B49— 88),《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86),《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89)等有关规范、标准,按实际需求设置。
第三十一条 监狱的家属会见室宜设于监区大门附近,应使家属和罪犯各行其道。会见室中应分别设置从严、一般和从宽会见的设施;其窗地比不应小于1/7,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第三十二条 监区内干警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舍内应设干警值班室、谈话室,且应位于监区的出入口附近,应用铁栅栏门与罪犯用房分开,内设专用卫生间。
2.工业生产作业区应设干警值班室,干警值班室的门窗应有牢固的防护设施,并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监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劳动生产区厂房、仓库等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的有关规定确定。监狱监管设施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围墙、岗楼、大门其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基本强度提高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不含九度)以上地区,严禁建监狱。
第三十四条 监狱建筑的装修,应根据建设计划和业务工作要求确定标准,各类用房原则上应采用普通装修。微机室、会议室、监控室及气候炎热地区监狱的行政用房应设局部空调。采暖地区的监狱建筑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
第三十五条 监狱建筑应结合当地的建筑传统、风格,并体现监狱建筑的特殊性、统一性。
第三十六条 监狱建筑应设置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监狱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第三十八条 监狱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安全警戒设施
第三十九条 警戒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监狱围墙上部宜设置武装巡逻道。监狱围墙一般应高出地面5.5m,并达到490mm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0m~5.0m,并达到370mm厚砖墙的安全防护要求。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1.5m。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表面要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围墙内侧5m、外侧10m为警戒隔离带,隔离带内应无障碍。
监狱围墙应设置照明装置;照明灯具的位置、距离应适当,照明灯具应配有防护罩。监狱围墙内、外侧警戒线内照明效果应良好。
2.监狱围墙上部应设电网,其高度、电压等应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3.岗楼宜为封闭建筑物,岗楼四周应挑平台,平台应高出围墙1.5m以上,并设1.2m高栏杆。岗楼一般应设于围墙转折点处,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并且岗楼间距不应大于150m。岗楼应用铁门防护及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监狱大门分设通车和行人的大、小门,大门宜宽6m、高4.5m,大门内设二门,宜电动AB开闭。小门人行通道应设带封顶的护栏。
5.门卫值班室应设在监区大门一侧,并应安装防护装置,外门应为铁门。室内应设通讯报警装置,并设有可在室内控制大门开闭的装置。
第四十条 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铁栅栏;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且3m水平距离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2.监舍对外窗均应设防护铁栅栏。
3.家属会见室靠监区内一侧的窗及禁闭室外窗均应设坚固的铁栅栏,家属会见室靠监区内一侧的门及禁闭室外门应为铁门。
4.监区所有可通往监外的暖气检查口、排水暗管的检查窖井等,均应设防护装置。
5.监舍管道、电线均应暗装,出口及插座均应设带锁的铁箱;监舍内灯控开关应设在干警值班室内。
6.禁闭室内不应设电器开关及插座,应采用低压照明(宜采用24V电压),照明控制应由干警值班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狱内的监舍、禁闭室、家属会见室、大门、围墙、岗楼、劳动生产用房等重要部位应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与监狱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章 场地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 干警及武警训练场按每人3.2平方米测算,罪犯训体场按每人2.9平方米测算。
第四十三条 监狱停车场宜按监狱干警每100人10个停车位测算。
第四十四条 干警办公设施和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投资项目与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道路系统、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煤气、有线电视、环保等宜与城市相应市政衔接。
附加说明: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司法部哈尔滨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光益 吴国栋 王晓东 刘 ■(Bin) 刘丽敏
李 琦 袁 松 夏祖证
附件
监狱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全国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了一部分监狱;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狱建设标准规定,导致已建的监狱在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上差异很大,影响了监狱的规范化建设。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监狱的监管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提高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监狱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监狱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条阐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第二条 本标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监狱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关于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在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本标准对监狱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标准是使监狱建设项目的论证、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和依据,为监狱建设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满足监狱的特殊职能;同时监狱的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社会发展相适应,在监狱建设中应该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和厉行节约的方针,节约能源和土地;监狱建设应使建设项目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要求。
第五条 监狱建设的依据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城市和地区建设的发展相适应,必须纳入城市和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了避免二次施工和反复投资,降低监狱建设费用,提高监狱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切实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本条特别指出新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考虑监狱今后的发展,留出监狱发展用地;同时改、扩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防止浪费。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在全国监狱调研中发现因为各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全国监狱的现状差别很大,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的监狱建设标准已经超过了本标准确定的参数的20%~30%(详见附表),所以本标准规定经济技术条件较好地区监狱建设可适当提高标准,可以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监狱建设上限。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监狱建设涉及监狱管理体制及有关方面的技术、经济等规定,在编制本标准的过程中,虽然尽可能做到协调一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标准、规范将发布实施,原有的标准、规范也将适时修改,因此,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