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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监狱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确定了监狱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监狱以罪犯人数确定建设规模,监狱的建设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 经过调研,全国现有150万左右罪犯,监狱有700个左右,平均每个监狱关押罪犯2000人左右。关押罪犯人数是监狱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监狱干警及武警人数依据罪犯人数确定)。本条依据司法部监狱布局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调研分析并考虑到目前我国监狱存在罪犯人数在300多人及上万人的实际,确定了监狱建设规模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规定如下:
  1.小型监狱罪犯人数为:1000 ̄2000人;
  2.中型监狱罪犯人数为:2001 ̄3000人;
  3.大型监狱罪犯人数为:3001 ̄5000人。

  第十条 根据《监狱法》及《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根据《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监狱的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及其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第二章,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监狱安全警戒设施主要包括大门、围墙、岗楼、电网、照明、通讯、监控、报警装置、狱门值班室、隔离带等。

  第十三条 根据《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司法部第11号令),结合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监狱的场地主要指干警、武警、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 监狱建设项目除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外,还必须有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等配套设施及干警办公设施,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才能确保《监狱法》规定的监狱职能的实现;同时为了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应使监狱内外环境美观、舒适,在监狱建设用地上布置绿化、小品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新建监狱项目的选址要求。我国监狱作为依法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和进行改造的机关和场所,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神圣职责;同时我国监狱又肩负着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回到社会的职责。因此,监狱建设选址只有选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才能有利于放下监狱办社会的包袱,才能有利于监狱干警队伍的稳定,才能有利于社会对罪犯的帮教。
  同时监狱用地又必须是地质、水文等条件较好,供水、供电等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并且远离污染源、高噪声以及不在排放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方向等不利条件的地段,以利于干警、罪犯的生活和监狱的长远发展;为保证监狱正常履行职能,监狱应严禁选在有滑坡、洪水淹没、海潮侵袭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监狱安全的地段建设。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由于其罪犯的数量和生理特殊性,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选址建设,以有利于社会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帮教。
  新建监狱建设选址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原则和标准。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有关规定,并且结合全国监狱现状,给出了监狱建设用地的参考标准。调查表明,全国各监狱建设用地情况差别很大,从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罪犯不等,这是跟全国各省(市)、地区的人均占有土地指标以及监狱所从事劳动改造的行业有关;总体来说,西部地区和从事农业劳动的监狱建设用地指标高。经过对全国在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监狱的用地数据统计分析,全国监狱建设平均用地水平为50平方米~70平方米/罪犯(详见附表二),考虑到监狱布局调整,逐步取消特大型及特小型监狱,依据监狱罪犯收回狱内劳动改造的精神,结合现有实际情况,考虑监狱一定的发展空间,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本条。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监狱建设用地五大功能区的范围。本条根据司法部令第11号的规定,并结合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职能,在有利于监狱干警和驻监狱武警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监狱建设用地的这五大功能区。罪犯生活区和罪犯劳动改造区应在分隔封闭基础上毗连布置,且罪犯劳动改造区应布置在其他区的下风方向及地势较低地段,并便于对外业务联系。

  第十八条 目前在全国监狱中,除部分经济技术条件较好地区外,大部分监狱在建设用地、建筑建设、功能齐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条强调了监狱建设的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特别是场地方面要求。根据司法部令第11号的规定,结合监狱监管实际情况,本标准规定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监狱建筑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在设计和建设上也必须遵守国家在安全、消防、卫生、日照等方面的规定。监狱建筑应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87)等。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标志的设置要求。监狱由于其特殊性,决定了其标志应统一、醒目。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多,有些地区还设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在这些地区部分有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规定,所以本条作了此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规划一般原则,本条确定了监狱用地内道路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监狱用地内绿化的设置要求,这也是从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出发,丰富监狱内生活色彩,使监狱脱离单调的感觉。监狱用地内绿地率是参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并考虑到监狱内罪犯的生活用房、劳动改造用房、体训场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围墙、电网周围不应设绿化等狱政实际情况后确定的。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监狱建筑标准的原则:根据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和监狱使用功能等要求合理确定。从经济的角度出发,监狱建筑在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上应紧凑集中,注意节约土地,并根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需要充分考虑体训场、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的面积。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也是控制监狱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

  第二十五条 本条列出监狱各部分用房建筑面积参照表,表中数值中度戒备等级监狱建设的下限值。这些指标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并总结监狱建设中的经验,结合监狱的发展方向,考虑给监狱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参照国家同类标准制定的,其具体数据依据及要求见下列说明。表二中未含罪犯用锅炉房面积指标,是因为各地区采暖与否、采暖方式不同,故没有给出数值,实际建设中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本指标按不采暖地区考虑的,在寒冷地区增加外墙面积4%,严寒地区增加外墙面积6%。
  监狱各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说明:
  (一)罪犯用房
  一、监舍楼
  1.监舍楼寝室:寝室宜设在监舍楼较好的朝向,有条件地区在寝室内设卫生间,以有利于对罪犯夜间监管。其标准数据依据如下:
  (1)每床床长1.9m,床宽1.0m,每床面积1.9×1.0=1.90平方米;床间距及过道按每床面积计算1.90平方米,双层铺减半(1.90+1.90)/2=1.90平方米。
  学习桌桌宽0.6m,桌深0.45m,座位空间0.6×0.7=0.42平方米,所占面积0.6×(0.45+0.7)=0.69平方米。
  每罪犯所占使用面积1.90+0.69=2.59平方米。
  (2)房间布置示例:
  A:5.4m×6.3m,墙厚240mm使用面积为5.16×6.06=31.27平方米,按住12人计算,31.27/12=2.61平方米(使用面积);
  B:3.9m×5.4m,墙厚240mm,使用面积3.66×5.16=18.89平方米,按住8人计算,18.89/8=2.36平方米(使用面积)。
  (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87)第3.2.1条规定丙类居室双层床8人为每人2.6平方米(使用面积)。
  (4)综合以上数据,取每人使用面积2.54平方米,考虑每个监区需单独出入口管理,建筑系数取0.75,平均每罪犯所占建筑面积为:2.54/0.75=3.387平方米。

  2.监舍楼盥洗室:盥洗室宜设在监舍楼的尽头,其标准数据依据如下:
  (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87)第3.3.2条规定洗脸盆或盥洗龙头每12人设一个,考虑监狱罪犯使用时间较短和集中,均每6人设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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