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在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工会作为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在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积极支持。要组织经常性的培训、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工会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在制度上互相衔接,职能上优势互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评选表彰先进,推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主动通报情况,提供需求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共同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紧密结合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
劳动法》、《
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工会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促进他们自觉遵纪守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制环境。
各地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和全国总工会。
附件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2年6月26日至27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召开座谈会,双方就近几年工会开展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关系,以及拟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一、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情况。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大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力度,相继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3个省市(辽宁、青海正在筹建)已建立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475个。其中98%的机构由工会自行设立,名称为××省市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2%作为分支机构挂靠司法行政部门,名称为××省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部、站(联络站、站),接受相应的指导和监督。部分省市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工会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共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298名(专职368名,兼职1930名)。其中,取得律师资格和法律工作者证书的196人(律师资格138人,法律工作者58人),占总数的8.5%。专职人员主要为外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兼职人员主要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工会法律工作者证书的工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