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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目前,全国15个省市工会已通过拨出专款、社会募集等形式筹款近300万元,并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实现仲裁或诉讼的权利提供物质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出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仲裁和诉讼案件受理及处理费、其他人员办案费用及办案补贴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三)业务开展情况。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各级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免费解答法律咨询17.8万人次,提供代书和非诉讼代理1.4万余件,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案件4168件,受援案件总数19.6万余件,受援职工达21.8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工会法律援助不同于政府法律援助,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即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基层工会组织为服务对象,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全国13个省市工会先后制定了《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等,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人员组成、经费来源以及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江苏、四川、福建等省级工会还积极参与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的制定,使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得到地方立法的确认。

  二、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加,呈历史高发期。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极易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维护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六条);“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法》第二十九条)。尉健行同志在2001年11月20日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建设,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还要建立健全对职工特别是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的机制。努力从源头上、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和中央领导的要求,工会开展法律援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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