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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
(1956年7月1日)


  大量养猪,对增产肥料、提高农作物产量是一项具有决定意义的措施。山东省阳谷县宋长生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由于大量养猪,每亩施肥14,000斤,收获玉米860斤,而同样土质条件的土地,每亩施豆饼100斤、化学肥料40斤,仅生产玉米450斤。河北省定县韩家洼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养猪一千六百多只,每亩施肥12,000斤,每亩粮食产量从1954年的479斤提高到520斤,并且由于肥料的充分供应,使92%的土地一年种了两季。这种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养猪积肥对于农业增产的显着效果。但是,目前全国所有的猪,按每口肥田三亩计算,肥田不过三万万多亩,只等于全国耕地的五分之一。而且从今年各地挖掘肥源的情况看来,如果不迅速地大量地发展养猪,在最近几年之内,肥料的供应将遇到极大的困难。同时,为保证城乡肉食供应和出口贸易的迫切需要,也必须积极发展养猪业。去年冬季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以后,各地猪的头数已有增长。但是入春以来,部分地区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家庭养猪没有注意安排,对于合作化后社员家庭养猪所发生的种种新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对于合作社集体养猪又缺乏经验,加以饲料不足,有些地区猪的收购价格偏低,猪病较往年为多,以致猪的数量又有下降趋势。这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为此,现在再作如下的指示:
  (一)养猪历来是我国农民的一项重要的家庭副业,农业合作化以后,仍然是合作社社员的一项重要的家庭副业。积极组织社员家庭多养猪,“私有、私养、公助”是当前发展养猪的主要办法。因为社员家庭养猪有很多便利条件,不仅原有的养猪设备和经验可以发挥利用,而且分散养猪所需要的饲料和劳力也比较容易解决。忽视组织社员家庭养猪,将减少社员的个人收入,对于合作社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尽力帮助社员家庭解决养猪所过到的各种困难。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按照国家发展养猪的计划,饲养种公猪和母猪,繁殖仔猪,供应社员家庭养育肥猪的需要。合作社应该统一组织猪病的预防工作,防治猪病。对于社员家庭所积的粪肥,必须按质论价,及时收购,保证社员家庭积肥的合理收益。合作社规定粪肥收购价格的时候,应该同其它劳动所得报酬的高低比较一下,不要使积肥的劳动所得过低。有些合作社收购社员家庭所积的粪肥作价过低,影响社员养猪的积极性,应该迅速地加以适当调整。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时间不应控制太死,应该照顾到社员家庭养猪积肥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当前有些社员家庭缺乏养猪饲料,合作社应该积极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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